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直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改革實踐的快速發展,各地方從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出發,進行了跨區域聯合采購(以下簡稱聯合采購)等多種形式的嘗試與探索,體現了政府采購規模效益,降低了采購成本,節約了采購資金。為進一步明確聯合采購中各級財政部門對采購項目的監管權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可對本級采購人參加的聯合采購項目進行監管,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案件。
聯合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多個財政部門均收到投訴、舉報,預算級次不同的,由其中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投訴、舉報事項;預算級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聯合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事項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監督檢查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報各相關財政部門。其各項處理決定適用于所有參加聯合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
特此通知。
財政部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