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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范

    2020-08-03 18:07 次閱讀

    一、總? 則

    (一)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依照《河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建立和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規范。

    (二)性質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廠)務公開的主要載體。

    (三)形式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人數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過四百人。

    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由全體職工參加。職工大會依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相關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等執行。

    (四)企業的職責

    1.與工會協商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納入本單位的管理制度;會同工會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2.向職工代表大會做行政工作報告;

    3.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表決、審議通過、審查監督事項的方案或草案;與工會協商確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候選人或民主評議的人員;

    4.尊重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責成有關部門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決議;

    5.為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實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證,并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費。

    ?

    (五)企業黨組織的職責

    企業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和支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統籌協調作用,為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組織保障。

    (六)企業工會的職責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工會法》、《條

    例》、《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日常工作,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開展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增補、培訓等工作;

    2.做好職工代表大會文件的起草準備工作;

    3.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

    4.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起草說明、集體協商情況的報告等;

    5.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企業協商修改;

    6.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企業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1.動員職工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監督決議的落實和提案

    的辦理;

    2.建立與職工代表的日常聯系制度,征集職工代表的提案,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3.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組織職工代表、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調研質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4.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多層級職工代表大會

    凡對所屬基層單位在重大決策、經營管理、干部任免、薪酬福利、人力資源等方面擁有管控權的集團企業都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保證職工通過集團企業和基層單位等多層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子(分)公司、分廠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建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集團企業要從自身經營決策管理權限出發,決定適應本集團企業組織架構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內容,圍繞集團發展規劃、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治理結構中的民主管理和勞動關系協調制度等方面,確定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內容。

    集團企業下屬的子(分)公司、分廠、分院(校)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根據集團企業的要求和本級行政管理權限的實際,確定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事項,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對下屬單位具有指導、規范、管控和制約作用。下屬單位根據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并履行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程序,下級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不能與上級職代會精神相沖突。

    二、職工代表

    (八)職工代表的資格

    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上級委派或由董事會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勞務派遣工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也可以參加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使用勞務派遣工較多的用工單位吸納勞務派遣工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具體辦法,由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派遣工協商確定。

    (九)職工代表的產生

    職工代表由所在選區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部門、車間、項目部、班組、工段、科室等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上級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由下級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級較多的企業職工代表,可以從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大會不設當然代表和指定代表。企業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工會主席等應當成為職工代表候選人,并合理分配至有關選區,依法參加該選區民主選舉并獲得該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十)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所涉及的事項,邀請一些有關人員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在職工代表大會或小組會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十一)職工代表的構成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由企業的一線職工、一般管理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職工代表比例

    應當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線職工一般指企業中直接從事生產服務、專業技術等基礎性工作的人員。

    職工代表的構成中,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中、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指企業職能部門正職以上的領導人員;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型企業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單位的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比例應當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二)職工代表團(組)

    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后,工會應當按照職工代表選區的行政隸屬關系組織成立職工代表團(組)。

    職工代表團(組)長由本團(組)的職工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十三)職工代表的資格審查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對新建和換屆時選舉產生的,以及經補選產生的職工代表資格等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職工代表是否具備當選的資格和條件;

    2.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

    3.職工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形成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

    (十四)職工代表的撤免

    職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撤免:

    1.因內退、離崗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

    2.因病假、待崗、脫產學習等原因滿6個月以上難以履行代表

    職責的;

    3.因嚴重失職失去選區內職工信任的;

    4.因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5.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6.本人提出辭去職工代表的。

    職工代表因第3、4種情形被撤免的,應當經原選區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

    (十五)職工代表的補選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條例》及本工作規

    范規定的職工代表產生程序及時進行補選,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

    大會報告。

    補選產生的職工代表應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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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十六)審議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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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程序

    (1)企業、工會應當就《條例》規定的審議建議事項按各自

    職責起草報告或方案。企業和工會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重

    要事項共同起草制訂相關方案;

    (2)企業、工會根據職工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

    告或方案;職工代表對方案意見分歧較大的,企業和工會應當協

    商修改后,再次通過職工代表團(組)聽取意見和建議;

    (3)企業、工會向職工代表大會做報告或對相關方案做情況說明,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2.權限范圍

    以知情、參與為目的,對報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十七)審議通過權

    1.工作程序

    (1)企業應當事先就《條例》規定的審議通過事項在與工會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單獨或共同起草制訂方案或草案;

    (2)根據職工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協商修改方案或草案;職工代表對方案或草案意見分歧較大的,企業和工會協商修改后,應當再次通過職工代表團(組)聽取意見和建議;

    (3)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做報告或對相關方案、草案作情況說明;

    (4)將相關方案或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權限范圍

    在職工代表對方案或草案充分審議的基礎上,組織職工代表進行表決,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決結果。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十八)審查監督權

    1.工作程序

    (1)企業、工會根據各自職責貫徹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并通過職工代表巡視等方式,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勞動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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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業、工會根據落實情況起草相關報告;

    (3)在聽取職工代表團(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2.權限范圍

    以知情、監督為目的,對有關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質詢。

    (十九)民主選舉權

    1.工作程序

    (1)企業、工會依照《條例》規定,協商確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人員;

    (2)工會在廣泛征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建議名單,之后征求單位的意見并協商確定候選人建議名單;

    (3)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候選人建議名單,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分項表決,選舉《條例》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采取其他表決方式進行,但均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2.權限范圍

    以履行選舉程序為必要條件,有關人員的產生必須履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程序。

    (二十)民主評議權

    1.組織實施

    (1)民主評議工作接受企業黨組織的領導;

    (2)民主評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3)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實施由民主評議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

    2.評議對象

    (1)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2)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董事長、內設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正副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3)法律法規規定或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3.工作程序

    (1)被評議人員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作述職、述廉報告,接受職工代表質詢;

    (2)組織職工代表無記名投票測評;

    (3)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或與個別職工訪談聽取意見;

    (4)匯總無記名投票測評結果和職工代表對被評議對象的評議意見;

    (5)向被評議對象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民主評議情況;

    (6)將民主評議結果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對民主評議測評中稱職以上得票率低于60%的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向干部主管部門提出撤免建議。

    4.權限范圍

    以評議、監督為目的,職工代表大會對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的民主評議結果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管理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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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組織機構

    (二十一)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一般與工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按時換屆。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企業與工會協商一致,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延期換屆理由和延期時間應當告知全體職工,并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相關情況。

    (二十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規模較大、代表人數較多、會議處理事項較多時,可以設立大會主席團,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成員應為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人數控制在三至十五人之間,其中一線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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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聽取和綜合各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3.審議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4.處理大會期間有關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十三)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各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和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聯席會議的程序一般為:

    1.企業與工會根據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聯席會議議題;

    2.根據議題形成書面議案,并送交相關成員;

    3.召開聯席會議審議討論相關事項,形成處理意見;

    4.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處理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公開欄、內部報刊、內部網站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二十四)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集體協商、薪酬福利、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提案工作、民主評議等專門委員會(小組)。

    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專項活動,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由職工代表擔任,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可以聘請熟悉相關業務的非職工代表擔任委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不宜擔任相應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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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會議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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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規則

    1.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企業改革、生產經營重大調整、裁員等重大事項,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均可提議召開專題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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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4.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議題材料,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

    5.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企業在特殊時期(停產、半停產)召開職代會,職工代表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在征求本選區職工對會議各項議案意見的基礎上,寫出書面委托書,并附對會議各項議案的具體意見,委托參加會議的其他代表代為表決,可視為出席會議。但每次會議委托票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且每個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不超過2名不能參會代表的書面委托。

    (二十六)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1.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會議議題和議程;

    2.企業和工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起草提交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相關材料;

    3.工會組織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補選;

    4.工會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十七)職工代表團(組)討論

    職工代表團(組)應當組織職工代表對議題進行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職工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職工代表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企業和工會應當根據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二十八)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工會組織召集,主要議程為:

    1.審議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2.審議職工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

    3.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表決辦法;

    4.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名單;

    5.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程;

    6.審議或審議通過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九)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主席團推選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議程一般為:

    1.會議執行主席報告本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情況,確認大會召開有效;

    2.企業主要負責人做行政工作報告;

    3.企業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

    4.工會就上次職代會決議落實情況、上次職代會提案落實情況、集體合同執行情況和本次職代會提案處理情況向大會做報告;

    5.工會就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所決定的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分組審議討論有關報告、方案或草案。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分組討論,職工代表應當充分表達意愿和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7.職工代表進行大會發言;

    8.聽取需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人員的述職、述廉報告;

    9.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測評;

    10.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1.簽訂《集體合同》;

    12.總結表彰;

    13.黨政領導總結講話;

    14.致閉幕詞,會議結束。

    會議議程可以結合企業實際,予以適當調減。

    (三十)會后工作

    企業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七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

    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及時匯總整理相關材料,形成大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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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制度

    (三十一)提案工作

    工會一般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期間或召開前,組織職工代表圍繞生產經營管理、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等方面開展提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并由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督查和反饋公布。

    (三十二)巡視檢查

    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巡視檢查、調研質詢,將巡視檢查情況和整改建議以書面形式向企業反饋,督促整改。

    (三十三)質量評估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代表圍繞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運行的規范性、實效性開展質量評估,并根據質量評估的結果,與企業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三十四)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企業和工會應當通過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民主議事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完善本單位的日常民主管理制度。

    七、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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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企業應當依據《河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本工作規范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或具體實施辦法。

    (三十六)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范,依照《河北省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范(試行)》(冀廠集字〔2009〕號)執行。

    (三十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衛生、科研以及其他從事公益服務、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條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等制度,參照本工作規范執行。

    (三十八)本工作規范由河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三十九)本工作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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